2016-05-17 17:04:10阅读:171
第一条:根据省市教育厅、局关于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对违反中学生守则,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治安管理法规的学生,区分不同性质、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退、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条: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记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第三条:记过以上的处分,撤销后在学籍卡或学生档案中注明。
第四条:无故旷课累计达一周或连续旷课达三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条:无故旷课累计达两周以上或连续旷课达一周者,给予记过处分。学期累计达旷课三分之一学时者,作留级或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迟到、早退三次以旷一课时计算。
第七条:凡多次故意扰乱课堂秩序,影响课堂教学,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处分以后仍无悔改表现者,处分升级直至劝退。
第八条:凡不听从教师的教育指导,有对教职员工任意顶撞,恶意中伤言行,经教育无悔改表现者,视具体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对一贯不努力学习,上课不专心听讲,课后不完成作业,学习成绩差,虽经教师多次教育帮助,仍不愿学习的学生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加重处分,对其劝退。
第十条:凡是在校园因与同学发生纠纷,或借故打人,酿成斗殴事件者,视其情节及影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如援引校外人员来校寻衅报复,打架斗殴者,从重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