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淀区发布《2015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海淀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的细则》,5月18日海淀区开始非京籍入学材料审核,以下为海淀区入学时间表,其中非京籍入学材料审核时间是5月18日-5月28日。小编今天再次为大家整理非京籍五证审核流程及相关说明。
2015年非本市户籍儿童在海淀区小学入学工作日程安排
《2015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海淀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细则》
审核流程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海淀区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海淀区接受义务教育的,
参加信息注册后,申请人须准备好:
1、本人全家户口簿;
2、在京暂住证;
3、在京合法住所居住证明;
4、在京务工就业证明;
5、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无人监护证明等相关材料
(以下简称“五证”),按流程提交审核。
(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审核申请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携带“五证”及《2015年非本市户籍儿童在海淀区小学就读一年级申请表》或《2015年非本市户籍及学籍的小学毕业生在海淀区初中入学申请表》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审核申请。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收取申请人“五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申请材料。证明证件材料齐全的,报送至联审工作小组进行联合审核;证明证件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明确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
(二)联审工作小组联合审核
联审工作小组依据审核标准对申请人“五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申请材料进行联审。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1.全家户口簿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安海淀分局、区卫计委审核。
2.在京暂住证由公安海淀分局进行审核。
3.在京合法住所居住证明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房管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
4.在京务工就业证明由区人力社保局、工商海淀分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
5.户籍所在地无人监护证明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
6.未就读过小学的超龄儿童由教委下属各学区初审,初审通过后,再由联审工作小组审核其相关证明证件材料。
审核过程中的特殊问题由联审工作小组共同协商解决。
(三)反馈审核结果
1.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
联审工作小组联审结束后,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通过北京市小学入学服务系统,将审核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2.非本市户籍及学籍的小学毕业生
联审工作小组联审结束后,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具《在京就读批准书》,家长持《在京就读批准书》及一张2寸彩色证件照到海淀区招生考试中心中招办办理初中入学升学报名手续。
审核标准
(一)全家户口簿
1.适龄儿童少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户籍、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
2.非独生子女应提供其母或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加盖公章)。
3.单亲家庭需要提供父母离婚证书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
4.父母户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需要出示父母双方的结婚证明、父母双方户口簿及适龄儿童少年《出生医学证明》。
5.申请人必须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6.如果是超龄儿童,还需提供以下材料:(1)户籍所在地乡镇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就读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2)填写提交《2015年非本市户籍超龄儿童情况表》(此表采用我区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病历等。
(二)在京暂住证
1.父母双方(单亲家庭为一方)应持有海淀区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
2.暂住证“有效期限”应在2015年3月1日(不含)之前,且暂住证在有效期内。
3.暂住证地址应与“在京合法住所居住证明”地址一致。
4.暂住证为机打暂住证,修改无效。
(三)在京合法住所居住证明
1.申请人在海淀购房的,要提供住房建设部门登记的合法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房屋使用性质应为住宅或公寓,其他用途的无效。
2.申请人在海淀租房的,要提供规范有效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的示范文本),房主房产证原件、房主身份证原件、半年以上的租房完税证明。房屋适宜居住(使用面积人均不低于5平米),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安全,必要时提供安全责任书。其中:
(1)租住单位公房的,出示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加盖公章)和房产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租住农民个人房且无房产证的,须出示以下三种证明之一:①房屋地契证明;②建房屋审批证明;③村委会开具的,有村长、书记联合签字的房屋情况证明。以上三种证明都需经镇政府审核并加盖镇政府公章。
(3)租住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由村、镇负责审核并加盖镇政府公章。
3.凡租房的申请人应提供能证明在合法居住地址实际居住的相关票据和材料(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电话费等)。
4.在违法建设及违反国家和北京市房屋租赁规定的建筑上出具的居住证明无效。按有关规定在不得转租的公有住房、保障性住房、军产房,以及办公用房、地下室等非居住性质的房屋证明无效。
(四)在京务工就业证明
申请人或其配偶须提供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京务工就业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劳动(劳务)合同并提交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2.在合法市场(蔬菜、服装、海鲜等)经营的,应提供2015年3月1日(不含)之前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提交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3.在本市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2015年3月1日(不含)之前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提交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4.在本市注册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提供2015年3月1日(不含)之前核发的营业执照。在本市注册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供相关工商机关备案文件(备案、变更日期在2015年3月1日(不含)之前并加盖公章)并提交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申请人或其配偶按相关规定在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并提交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缴纳时间须在2015年5月1日(不含)之前。
(五)户籍所在地无人监护证明
1.此证明采用海淀区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
2.父母姓名、适龄儿童姓名等信息和户口簿一致。
3.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开具的证明原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