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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国际班应该建立政策法律基础

2015-05-17 16:38:54 阅读:

   高中国际班在实践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学校对中方课程“设”而不“施”或刻意淡化;一些高中国际班从优质普通高中分离成为民办学校,但实际上主要目的是为原附属优质普通高中缓解经费不足的问题,收取费用并未完全用于国际班办学,侵犯了学生和家长的教育权益;国际班教育质量缺乏有效监管等。尽管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开始出现高中阶段出国预备教育机构,但实际上,国家对这一教育类型的管理存在一定范围的政策盲区。

  高中阶段教育没有专门立法,高中国际班办学缺乏法律基础。在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教育法》明确规定该法适用于各级各类教育,关于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主要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具体不同学段的中外合作办学具有导向性而非针对性。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规定,“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对于大力鼓励和不得举办的领域均有明确规定,而高中阶段出国预备教育机构却恰好处于政策的盲区,既未明确支持,也没有明令禁止。
  部分地方出台地方政策规范高中阶段出国预备教育机构办学行为,例如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国际班管理的意见》、安徽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加强安徽省普通高中阶段出国预备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不过仍属少数。在高中国际班发展规模扩大的趋势下,国家层面对此加以规范管理就越来越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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